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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东新服装商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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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日期居然使用一年后的执行标准?!消费者可以此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吗?来看看这个案例↓↓↓
2018年8月31日,消费者谭先生在网上购买了“硒全食美富硒汤鸽520g/2只”,到货后发现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23日,遂以食品过期为由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对此商家辩称,在包装上印制的执行标准“GB2707-2016”是在2016年12月23日才发布的,该商品的生产日期属于印刷错误,生产在先的商品,不可能使用未出台的执行标准。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商品生产厂家的资质齐全,商品包装上印制的产品执行标准“GB2707-2016”是在2016年12月23日发布的,故存在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日期为印刷错误的可能性,属于包装瑕疵问题,不足以认定为食品安全问题,判决商家退回款项69.9元并赔偿谭某139.8元。
为什么标签瑕疵不算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法官表示,本案中,案涉产品包装上生产日期标识错误问题属于包装瑕疵,但不足以认定案涉汤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识错误使得消费者无法了解所购买食品真实的生产日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酌定商家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支付两倍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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